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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月管理条例修正案(一)~(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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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由 @比翼鸟 编写,意在永久保存《银月管理条例》的各个修正案。

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一)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 在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后续各条依次调整:

第十六条 秘林谷区域原则上不得滥砍滥伐,但为修建铁路、高速公路导致的树木损失不计入范围。”

二、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1) 违反本条例的安全条例(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和第十六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北境历史上存在过一定规模的宗教信仰建设,原则上不对已有的宗教信仰的建设成果加以销毁,但不得以此再次在包括但不限于北境区域在内的大多数地区进行传教行为,否则可以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二)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北境的下界交通设施(包括主世界的传送门和下界的一切人工设施)由YZBWDLT和其指定的下界交通建设者负责建设,未经授权禁止私自增建、拆除和移动。”

二、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北境区域允许浮岛式建设,即不强制填海(河、湖)造陆时下方填实,但必须保证浮岛底部保持充分照明或以其他形式避免怪物生成。”

三、 在第十二条下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之一:

第十二条之一 在北境区域内已经过声明而建设的建筑,任何人在未经建设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一经发现,视情况处以《群规》一至三档的处罚。

特别地,对于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所有建筑,任何人在未经管理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情形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酌情从重处罚。”

四、 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下新增一项作为新的第五项:

“(5)未经建设者同意强制拆除已有建筑的;”


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三)

(2024年7月11日起施行)

一、 在第八条下新增一款,作为第八条之一:

第八条之一 北境区域内所有在公共场所挂出的地图,不得擅自偷取,否则按偷窃贵重物品行为予以处罚。”

二、 在第十二条之一第二款下新增三款,作为第三至第五款:

“对于本条例实施前后建设者明确,但长期不活跃而无法联系的情形,在经管理者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对确实需要拆除的建筑进行保守拆除,在建设者恢复联系后必须事后告知并商讨善后处理事由。

上款所述“保守拆除”,指在尽可能保留建筑功能的情况下仅对影响新建筑的部分进行的部分拆除及结构修改。

对于本条例实施后建设者明确,但因有严重违规行为而被永久移出群聊的情形,任何人可在事先告知管理者的情况下自行拆除。”


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四)

(2024年8月6日起施行)

一、 将第八条修改为:

“一旦发现有大量偷窃贵重物品不经告知行为、私自偷窃他人住宅内物资或存在强买强卖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 将第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

“在北境区域内已经过声明而建设的建筑,任何人在未经建设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放火、放入危险品(包括苦力怕、烈焰人等破坏性生物)或在银月市区、月光镇区和秘林谷核心区及其附近100格范围内擅自生成凋灵致使建筑严重损坏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特别地,如果在彩印厂范围内进行这类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五)

(2024年8月7日起施行)

在第十八条下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之一:

第十八条之一 以下情况下,按第十八条规定从重处罚:

(1) 在北境区域内鼓吹施行封建阶级制度甚至帝国主义的;

(2) 辱骂管理者及群管理员团队的;

(3) 强迫他人为北境建设出力,限制其生存服生活的;

(4) 不配合生存服整体发展并恶意阻碍的;

(5) 挑拨离间成员关系,有引起群战意图的;

(6) 施行个人崇拜的。”


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六)

(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

一、 将第九条修改为:

“第九条 银月市区的道路标准为:主体采用灰色混凝土,以白色混凝土作为道路中线,道路路沿原则上不做硬性规定。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既有公路,原则上任何人可在任何时间将其改造为标准样式,但月光镇和秘林谷允许使用土径路面。”

二、 在第九条下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之一:

第九条之一 北境的高速公路路由决定权属于北境管理者,其余人可提出建议。

高速公路或市区内快速路应与市区内普通道路作出严格区分。一般采用大桥形式,道路主体宽度不得少于 7 格。

高速公路必须明确标明入口,并标明上高速应当自行备马的路牌。

高速公路和市区内快速路必须使匝道平滑化,不得使用直角转弯。”

三、 在第十三条下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之一:

第十三条之一 未经授权使用熔岩、TNT或其他破坏性手段等恶意破坏建筑的,依据第十三条规定从重处罚。”

四、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1) 违反本条例的安全条例(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三条之一、第十四、第十五和第十六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第二十条 北境历史上存在过一定规模的宗教信仰建设,原则上不对已有的宗教信仰的建设成果加以销毁,但不得以此再次在包括但不限于北境区域在内的大多数地区进行传教行为,否则可以第十八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银月管理条例修正案(七)

(2024年10月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打造和谐发展生存服,即日起北境将正式更名“银月市”,同时彻底停用原“北境”名称。本条例施行后,应尽快将原有“北境”的称谓全部停用和替换,具体内容如下:

一、 原“北境地区”改称“银月市”,管辖区域不变; 本条例同时将更名《银月管理条例》。

二、 原“银月市”、“银月区”改称“银月市皓月区”。

三、 原“月光村”、“月光区”改称“银月市新月区”。

四、 原“秘林谷”、“秘林区”改称“银月市沉月区”,但“秘林谷”作为地名允许保留。

五、 银月市的英文名为“Silvermoon Town”。


银月管理条例修正案(八)

(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银月的资源共享区域位于皓月区银月南站北侧的公共仓库。”


银月管理条例修正案(九)

(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 新增第二十二条,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提及“管理员团队”,指 QQ 群中有,或曾经有过且目前拥有名誉管理权限的青色或金色头衔的成员的集体合称。”

二、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条例所提及“银月市”,指经量筒地图测试群管理员群体同意,允许在新光西北独立发展的,包括皓月区、金月区(坐标(-1289,-1372)附近)、新月区(坐标(-1558,-1404)附近)和沉月区(坐标(-2229,-1077)附近)及其附近区域的广泛地带。”

三、 将第十二条之一拆分为第十二条之一和第十二条之二:

第十二条之一 在银月市内已经过声明而建设的建筑,任何人在未经建设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特别地,对于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所有建筑,任何人在未经管理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

如不慎误拆上述条例规定的建筑,应立刻原样修复,材料自备。

第十二条之二 对于本条例实施前后建设者明确,但长期不活跃而无法联系的情形,在经管理者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对确实需要拆除的建筑进行保守拆除,在建设者恢复联系后必须事后告知并商讨善后处理事由。

上款所述“保守拆除”,指在尽可能保留建筑功能的情况下仅对影响新建筑的部分进行的部分拆除及结构修改。

对于本条例实施后建设者明确,但因有严重违规行为而被永久移出群聊的情形,任何人可在事先告知管理者的情况下自行拆除或改造。

强制拆除情形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酌情从重处罚。”

四、 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下增加两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在银月境内使用带有冰霜行者的靴子,尤其是使用这样的靴子在照明不足的海面上行走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在银月境内安置幽匿系方块(包括但不限于幽匿感测体、幽匿尖啸体、幽匿催发体)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五、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第十七条 银月拥有自治权,即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新光的管理条例限制,并可以制定自己的管理条例。但是银月的大多数政策与新光保持一致。本条例所有未尽事宜,在管理者未说明的情况下均按《群规》及《新光市管理条例》处理。”

六、 在第十九条下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之一:

第十九条之一 本条例所提及的“从重处罚”,原则上有规定的按原处罚的 1.5 倍处罚,有区间的按区间最高值的 1.5 倍处罚。”

七、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各修正案施行日期以标识日期为准。”